作者:深圳张慧芬律师
许多内容创作者都已经意识到:图片、视频、音乐、字体等涉及著作权的作品不能随意使用。然而,一些关于版权的疑问依然挂在人们心头:搜索引擎搜到的图片到底能否用在我的文章里?为什么我加工和润色了下载的图片,却依然被控侵权?是不是版权作品不用于商业用途就没事了?我只是把搜来的图片放在了自己的个人公众号里,为什么却收到了律师函?
由于使用范围广、频次高,在众多版权作品里,图片一直是侵权的「重灾区」。这篇文章就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聊聊图片侵权相关问题,解开你心中的疑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美术、摄影作品等,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也称作版权。
网络上搜索出的图片,尤其是免费图片,很多来源不明,即使没有版权声明,也不代表该图片不受版权保护。换言之,无论图片的原作者是否提供了公开的版权声明,其作品都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随意使用。
在沸沸扬扬的华盖创意公司(即著名的版权图片网站「Getty Images」的在华合资网站,隶属「视觉中国」集团)上千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华盖的行为虽然被广泛质疑「钓鱼侵权」(因其部分图片无版权声明)和著作权权属不明,但仍然获得了较高的胜诉率和获赔率,其原因就在于上文谈到的版权基本原则。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部分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未经许可,再次加工他人图片的行为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也就是说,不仅再加工本身,就连传播再加工版权作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如果你是图片的权利人,则需要通过举证证明侵权图片与原作品之间的相似性和雷同性。
在[「《中华男儿》照片的作者朱庆福诉林志颖侵权」]一案中,权利人朱庆福索赔 110 万元。涉案图片即为林志颖粉丝在朱庆福的原图基础上 PS,由林志颖通过网络传播。最终法院判决林志颖需赔偿 34.5 万元,并在新浪微博置顶致歉声明 72 小时。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注意使用时要指明出处,且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利)。可以简单总结为:
可以看出,未经许可但合法使用版权图片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此项涉及的原法条内容极多,上文谈到的三点是对这些法条的简单概括。如果你认为自己在具体使用版权图片中有可能符合以上条款,还要进一步查阅相关法条,或咨询律师朋友。
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许多人发表的内容都或多或少带有商业宣传或盈利性质。在使用图片时请务必斟酌,确定自己的图文内容和发表平台不涉及商业行为。如果你不慎被著作权人起诉,则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图片的使用属于上文中提到的范畴,减少误会和损失。
著作权中有一项国际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即当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果 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即 Google、百度等)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则当 ISP 被告知侵权时,其有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 ISP 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 ISP 不承担侵权责任。
以谷歌的图片版权声明为例: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图片涉及到商标等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赔偿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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