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律体系主要受英国法律文化和传统的影响,仍保留部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事实上,自从1965年8月9日新加坡共和国成立时起,新加坡就开始建立其国内法律体系,目前,已经日趋完善,具有许多现代国内法的特征,完全独立于英国法系。
(一)新加坡法律的渊源
新加坡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其法律渊源有书面法(成文法)和非书面法(判例法)两种。
1.书面法
书面法包括新加坡宪法、法令和法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令、法规无效。新加坡宪法最初包括三个部分:
(1)新加坡宪法(当新加坡还是马来西亚一个邦时,该法被称为《新加坡州宪法》);
(2)1965年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令;
(3)马来西亚宪法(部分适用于新加坡)。
新加坡的法令包括所有由国会颁布的法令(于1965年8月9日后颁布的法令称为新加坡共和国法令)、所有自新加坡1819年建立以来所实施未废除的法令、所有按照1993年颁布的英国适用法令而适用于新加坡的英国法令。该法令规定,消除关于英国法律,特别是成文法在新加坡可应用到何种程度的不确定性;废除民事法律法令第五节。英国适用法令允许适用习惯法,包括衡平法原则与规则的继续应用。该法令的第一附则也指定在经过必要修改的情况下,可在新加坡应用或继续应用的英国法律。
该法令阐明,一旦地方法令与英国法律条文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地法律为准。除了该法令或其他新加坡成文法所允许的英国法律,没有任何英国法律可以成为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该法令同时授权部长发出修改令,以消除该法令第一附则所阐明的英国法律在应用上的困难。
英国法令在新加坡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英国法适用法令所规定的法令;第二,任何根据其他新加坡法令适用于新加坡的法令。
法规是根据法令的规定制定的规则和条例。
2. 非书面法
非书面法是指不包括在任何法典或法令之中的法规,包括案例法和习惯法。习惯法现已被妇女宪章和回教法律应用法这两个法令所取代。
案例法包括新加坡案例法(由新加坡法庭裁决的案件)和新加坡接受的英国案例法。法官在裁决前必须回顾从前所裁决的类似案件并采取同样的原则进行裁决,这就是司法先例在判例中的应用。
司法先例的应用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1)要有一个可靠的判例汇编系统;
(2)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院的判决;
(3)若先例的事实情况非常相似,法庭必须遵从先例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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